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世威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南区园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惠龙
被执行人: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双塘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世威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裁字第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世威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裁字第311号裁决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驷
审判员阮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