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房屋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122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吉安县房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县房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县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安县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县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