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323民初44号
原告:武宣县益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华宾路标准厂房技术研发楼南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春,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腾驹,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建安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财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宣县益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2020年3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宣县益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宣县益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计27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之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