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4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新添,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XXX452866。
法定代表人:姜财发;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水良、第三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岩芝
书记员曾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