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财保726号
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苏国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素华,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八七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伟亚。
被申请人:张新伟,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白广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新伟、白广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8339.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新伟、白广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8339.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312元,由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楠
书记员田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