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苏国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素华,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文昌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伟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白广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豫0104财保7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广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8339.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广田银行存款758339.6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