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55号
申请人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库尔勒新城区石化大道北侧苇业大厦对面加油站后,注册号:652801640077348。
经营者:晏昌平,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5776408621。
法定代表人孙伟亚。
本院受理申请人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5月18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并大部分履行义务,申请人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并解除担保人徐明洁的担保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22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和保全担保人徐明洁的担保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46.241558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担保人徐明洁的担保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