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祁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雨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管中平,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67,929元及利息(自2007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991,821元,2013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7.0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00元,但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帐号为XXX的存款帐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