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执1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2月24日、2022年2月8日、3月8日和3月25日,本院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同时于2022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情况进行调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并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扣划,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5日,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目前已执行到位307,700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程款1,177,018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9,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7,387元,合计1,208,486元及利息至今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文剑乃
审 判 员 李 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移贵
书 记 员 彭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