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84,718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9,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7,387元,合计1,516,18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湘0426执保161号保全裁定对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7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
二、继续冻结被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文剑乃
审 判 长 李 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移贵
书 记 员 彭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