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申请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乐。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湘04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的账户上的存款49,346.7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的账户上的存款49,346.7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1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旷 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兰芳
书 记 员 刘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