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8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
负责人:王中魁,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沿江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李小珊,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小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2)湘0408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1月11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经本院财产网络查询,除被执行人李小珊名下有银行存款18481.88元外(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并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将其余执行款18281.8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1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023年1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师,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李小珊、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已经发放的18281.8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肖 军
审 判 员 易 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