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恢3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湘04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77,018元及利息,另承担诉讼费14,081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理财、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位于祁东县两套房屋(权证号:湘20**祁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00****号),本院遂对该房予以查封,因该房另设定了抵押,故目前不宜处置。除此外,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身线索,对本案拟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7,018元及利息,另承担诉讼费14,081元及执行费17,387元。经本次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