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恢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湘04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恢复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4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