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恢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湘04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恢复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洪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4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