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双吉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众合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红双吉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018号
原告:贵州众合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商业1单元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766344Y。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5514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兴,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1幢8单元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557385。
法定代表人:柳大建。
原告贵州众合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合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贵州众合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舒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