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街头镇××村××号。
被告:台州正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90581692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菊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正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缴纳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胭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聪颖
代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