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988053752。

法定代表人:陈国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符耀成,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太平洋世纪广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3305P。

法定代表人:符琼华。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03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46元、保全费500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货款9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46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14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榆耀

书记员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