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城南新区春江嘉园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572453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988号18-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0771136362。 法定代表人:潘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 -2- 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18层1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330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658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2.35元,本院予以退回。 -3-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   启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   媛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