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396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里兰三区俱乐部招待所9号,现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18层1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330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桂1021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0000元,冻结、查封期限12个月。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五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0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