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12民初91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务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务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特别授权)。
被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现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老市法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UW5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