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49号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UW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1963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裴淑文
审判员  贺敏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虹
书记员  时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