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1民初3431号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UW5T。
法定代表人:邱勇,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8元,减半收取7014元,由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交纳33761元,其多交纳的2674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高绍林
审 判 员 赵 琰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文学
书 记 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