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冠县鹏某某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413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昌府区候营镇北高村48号。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