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413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昌府区候营镇北高村48号。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