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449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3083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