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鹏某某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449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3083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