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54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街学府**售楼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B0935Q。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097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聊城冠县支行16××××30账户存款10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54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