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493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街学府**售楼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B0935Q。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097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