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保525号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3786.5元。现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3786.5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