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保515号
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5850.00元。现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5850.00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