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3诉前调书153号 原告:**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聊商路南段长城中学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260836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街学府**售楼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B0935Q。 负责人:***。 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097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与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冠县鹏程**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县鹏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华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冠县鹏程**分公司、冠县鹏程公司偿还**华中公司混凝土款1123786.5元;2.冠县鹏程**分公司、冠县鹏程公司支付**华中公司违约金30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冠县鹏程**分公司、冠县鹏程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华中公司将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混凝土款变更为523786.5元,放弃诉讼请求第2项。事实和理由:**华中公司与冠县鹏程**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预售混凝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华中公司***鹏程**分公司供应混凝土,供应地点为学府**、长城**院,冠县鹏程**分公司的建筑工地;合同同时还规定价格、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华中公司按合同和冠县鹏程**分公司要求陆续***鹏程**分公司供应混凝土。冠县鹏程**分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华中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于2023年3月2日向**华中公司支付款项50万元,现尚欠**华中公司混凝土款523786.5元。冠县鹏程**分公司系冠县鹏程公司的分公司,冠县鹏程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523786.5元; 二、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上述任一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9元,由被告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五、其他互不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