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冠县东古城镇尹固南村409号。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清泉街道东街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276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