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23号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南段长城中学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26083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街学府**售楼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B093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097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3786.5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3786.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聊城冠县支行161××××30帐户存款1423786.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23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