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24号
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周店村北8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94DDLG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街学府**售楼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B093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097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58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5850元。
案件申请费4249元,由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