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25执117-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冠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