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02执564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冠县某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鑫佳苑小区2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某乙需。
被执行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0972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某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2025)鲁1502民初6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冠县某有限公司茌平分公司、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1502执564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