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异24号
申请人:临清市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温泉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R3DLJ8D。
法定代表人:吴寿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北街2号(长城纤维纺织有限公司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500200000379。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543563325。
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4)聊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两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邮寄回执两份、鑫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一份、鸿基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收据各一份、鸿基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一份、鸿洲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收据各一份。
本院查明,2013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3)聊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雪驰公司支付鑫源公司工程款7733691.83元,2014年1月12日前付清;鑫源公司享有雪驰公司餐饮综合楼及四、五、六号服装生产车间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980元,减半收取32990元。2014年5月27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聊执字第100号。2015年12月21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5日,鑫源公司与鸿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院(2013)聊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鸿基公司,鑫源公司通过EMS快递向被执行人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雪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佰福于2019年12月10日予以签收。鑫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认可鸿基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2020年4月16日,鸿基公司与鸿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受让的本院(2013)聊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鸿洲公司,鸿基公司通过EMS快递向被执行人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雪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佰福于2020年4月18日予以签收。鸿基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认可鸿洲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鑫源公司与鸿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院(2013)聊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鸿基公司,并向被执行人雪驰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书面认可鸿基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后,鸿基公司与鸿洲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又转让给鸿洲公司,并向雪驰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书面认可鸿洲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现鸿洲公司申请变更为(2014)聊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临清市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聊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张绍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晓华
书记员徐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