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终2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荣德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兴,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温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董事长。
上诉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80元,减半收取32990元,由上诉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明程
审判员 王 爱 华
审判员 邝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