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长城纤维纺织有限公司北邻)。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聊城聊建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渊
代理审判员*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