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关于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陈誉玮、某某名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109号
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男,家住柳州市。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名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139047.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某房屋一套;
二、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某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车号为桂B某号天籁小型轿车一辆;
以上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