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23民初250号
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12号盛丰国际1栋2单元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13471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鹿寨县。
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对亭桂柳高速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5651189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装修费190000元及违约金171000元,合计361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2017)桂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2017)桂02破申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前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因此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