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5772号之二
本院2021年8月6日对申请人柳州市福满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02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裁定书首部的“(2021)桂0203民初5572号”应更正为“(2021)桂0203民初5772号”。
审 判 长 邱 媛
人民陪审员 覃萍华
人民陪审员 宋著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