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003号
申请人:惠州市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埔北六街6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苏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信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140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惠州市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国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信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信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96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惠州国展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案涉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用由深圳中信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案涉仲裁案件与(2021)穗仲案字第64、65号三案合并审理,合并后的争议金额远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三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审理。而案涉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违反前述规定。根据《仲裁员名册》显示,仲裁员**为东联融资租赁公司副总经理,并不擅长审理广告类纠纷,广州仲裁委指定不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案涉仲裁案件,违反《仲裁法》第十三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2.惠州国展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于2021年1月6日按通知交纳仲裁费,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期限。3.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1月26日向惠州国展公司、深圳中信通公司送达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深圳中信通公司送达***组成及开庭通知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惠州国展公司送法***组成及开庭通知书,反请求申请书等,以上超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三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期限。4.深圳中信通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已超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提出反请求期限,应当不予受理,深圳中信通公司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二、深圳中信通公司隐瞒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深圳中信通公司隐瞒了其绕过惠州国展公司擅自为惠州国展公司独家代理区域客户上刊推广的证据,导致案涉仲裁裁决未认定其违约;即使不认定其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其直接下单的相应金额可抵扣惠州国展公司2020年度的保底额或其他费用,故案涉仲裁裁决显失公平,深圳中信通公司隐瞒的证据严重影响了**裁决。综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深圳中信通公司辩称,一、惠州国展公司主**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及***组成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广州仲裁委对(2021)穗仲案字第64、65、964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分案裁决,合并审理并未改变各案适用简易程序,惠州国展公司以三案合计标的金额超出50万元为由主张适用普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此亦无相关规定。其次,仲裁双方未共同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作为***独任仲裁员,符合《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员在***审中已对此作出提示,惠州国展公司对该提示未提出异议。再次,仲裁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与经验审理仲裁案件,不是《仲裁法》所规定仲裁案件审理程序或***组成的法定内容,不属于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最后,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惠州国展公司在***审中对于***组成及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放弃异议提出权,并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予以认可。现惠州国展公司上述异议与其在***审中所作陈述相违背,其主张不应予以采信。2.惠州国展公司主张的仲裁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惠州国展公司并未主**裁超期送达、超期受理影响案涉仲裁案件的正确裁决,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程序瑕疵影响惠州国展公司仲裁权利的行使以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3.深圳中信通公司严格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提出反请求。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1月26日向深圳中信通公司送达案件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深圳中信通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案件仲裁裁决对此亦予以载明,惠州国展公司主张深圳中信通公司超期提出反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深圳中信通公司不存在隐瞒足以隐瞒**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惠州国展公司主张深圳中信通公司违约、抵扣保底额等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理范畴。首先,惠州国展公司主张深圳中信通公司存在擅自为独家代理区域客户上刊的违约行为,举证责任应归属于惠州国展公司,深圳中信通公司在***审中充分阐明深圳中信通公司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亦已认定惠州国展公司在***审中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深圳中信通公司违反独家代理权限的规定,惠州国展公司现主张深圳中信通公司隐瞒证据导致案涉仲裁裁决未认定深圳中信通公司违约,逻辑错误。惠州国展公司应自行对其主张承担未能充分举证的不利后果。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惠州国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深圳中信通公司持有相关证据而刻意隐瞒,也无证据显示其在仲裁过程中向***提出申请,要求***责令深圳中信通公司提供惠州国展公司声称隐瞒的证据,惠州国展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惠州国展公司主张深圳中信通公司违约、抵扣保底额等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惠州国展公司的本案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0日,惠州国展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深圳中信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964号。2021年4月1日,广州仲裁委开庭审理案涉仲裁案件,惠州国展公司、深圳中信通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2021年4月24日,广州仲裁委作出案涉仲裁裁决。
2021年6月22日,惠州国展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经查阅仲裁卷宗并结合当事人举证,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2日,惠州国展公司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日,广州仲裁委发出仲裁受理费缴款通知,通知备注缴款截至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惠州国展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广州仲裁委缴纳仲裁受理费用;2021年1月20日,广州仲裁委向惠州国展公司发出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1月25日向深圳中信通公司邮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选择***组成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该邮件于2021年1月26日签收。2021年1月26日广州仲裁委向惠州国展公司送达上述仲裁文书。深圳中信通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提出反请求,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2月20日通知深圳中信通公司缴纳反请求仲裁受理费。2021年2月24日,广州仲裁委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成立案涉仲裁案件***。2021年3月1日,广州仲裁委向仲裁双方发出***组成及开庭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如需对本案的仲裁员申请回避,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
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2021)穗仲案字第964号、第65号、第64号三件案件的被申请人相同,且案件标的为同一种类,经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该三案进行合并审理,分案裁决。
另本案庭询中,经询问惠州国展公司,在***庭审中,***询问是否确认广州仲裁委在规定时间内已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组成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时,惠州国展公司表示确认且未对上述送达程序提出异议。但对此,惠州国展公司表示***审时是为“想要尽快让庭审继续进行,通常都会确认”。对于主**裁受理期限、送达期限超期对案涉仲裁案件**裁决产生影响的具体意见,惠州国展公司表示程序不严谨可能会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表示仲裁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对仲裁**裁决有重大影响。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理。
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一,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仲裁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广州仲裁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第二,惠州国展公司称广州仲裁委违法受理深圳中信通公司仲裁反请求,经核,惠州国展公司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三,惠州国展公司称案涉仲裁案件仲裁员**不擅长审理广告类纠纷案件,广州仲裁委指定不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案涉仲裁案件,违反《仲裁法》第十三条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经审查,《仲裁法》第十三条是对仲裁委聘任仲裁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是对仲裁员名册的规定,案涉仲裁案件仲裁员**属广州仲裁委聘任仲裁员,其工作单位、专长等信息已在仲裁员名册中予以公开,广州仲裁委已按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选定仲裁员通知及仲裁员名册,因双方未共同指定仲裁员,故由广州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审理,上述组庭程序并未违反《仲裁法》《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惠州国展公司称案涉仲裁案件超期受理、送达程序超期、违法受理仲裁反请求,***组庭违法等,但惠州国展公司参加了仲裁程序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仲裁送达程序及***组庭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应视为放弃异议。现惠州国展公司以上述理由主张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惠州国展公司申请调取仲裁员**的档案以核实其是否满足仲裁员任职条件,本院不予同意。
关于惠州国展公司称深圳中信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所解释的隐瞒证据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该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惠州国展公司主张深圳中信通公司隐瞒擅自为独家代理区域客户上刊的违约行为等证据,但从其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情况以及***对惠州国展公司相关主张的认定情况来看,其主张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因此,惠州国展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惠州国展公司关于深圳中信通公司构成违约、抵扣保底额或其他费用等主张,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并非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也非对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和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惠州市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易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