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402执1811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某162480.96元。案件受理费3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396元。现该案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陕0402执18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