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324民初750号
原告扶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扶风三建司)与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民委员会(一下简称小留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三建司与被告小留村委会签订的环境卫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的工程量尽管超过“扶风县部门集中采购申报审批表”预算标准,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款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价款均已结算,被告要求重新决算,缺乏法律依据。在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决算,该行为系原被告双方行为,所以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小留村委会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间给付工程款,但久拖未付,应该从最后确认拖欠工程款情况说明之日起给付利息,原告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给付利息应予支持。原告请求6%的利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原告扶风三建司与被告签订小留村委会签订《扶风县城关镇小留村环境卫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将小留村委会环境卫生治理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第四条“对工程款的给付及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2016年6月21日扶风县部门集中采购申报审批“城关街道小留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预算金额508185.2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16年12月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同月1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合计1496441.09元,2017年前后被告给付原告54万。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原小留村委会对工程项目、工程量的测量确认、决算及拖欠工程款956441.09元做了情况说明,对拖欠工程款做了进一步确认。后原告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答辩,《扶风县城关镇小留村环境卫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扶风县部门集中采购申报审批表,工程项目测量确认单,决算书,拖欠工程款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56441.09元。并以956441.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570元,由被告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旭辉 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 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
书 记 员  党瑜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