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春宇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119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春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00元,剩余22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宋爱玲      
书  记  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