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执行人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街道办小留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任村委会书记。
本院在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扶风三建司)申请执行扶风县城关街道小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留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陕0324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风三建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支付工程款956441.09元。并以956441.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本案受理费14570元由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74800元;又查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小留村委会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土地登记信息,该土地虽登记在小留村委会名下,但该土地均划归村民耕种,经咨询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该农村集体用地无法查封。经传唤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虽到庭但目前仍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小留村委会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4执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少宁
审判员 卢林祥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