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
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东关。
法定代表人:原保仁。
原告***与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承揽及安装费47259.7元,并以47259.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从2003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利息共计49731.36元,本息共计96991.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1年3月2日扶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甲方)与武功镇东街志鹏木器厂(乙方)签订《功德小区木门制做安装合同》,扶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武功镇东街志鹏木器厂加盖公章,乙方处有***签字。同年3月5日双方另签订《关于功德小区木制做的补充协议》。本案原告***仅系代表武功镇东街志鹏木器厂签字方。***不能证明其为该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是《功德小区木门制做安装合同》的合同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222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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