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年某某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8月24日作出的(2020)陕03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0年4月29日生效。***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偿案件款本息合计72.6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4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少宁

审判员  卢林祥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