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06723.5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