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甲,男性,汉族。
申请执行人:**乙,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XX街道东关。
法定代表人:**杰,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34。
本院在执行**甲、**乙与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无足额财产,其互联网账户也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扶风县第三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人已经死亡,**甲、**乙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再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甲、**乙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陕0324执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