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0年4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681586704D 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种智治,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610324709938389W;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街道办街道东关; 法定代表人**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宝鸡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扶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扶风三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